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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華辰君臨房地產開發管理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案件索引]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09)甬侖商破字第1-1號(2009年4月29日)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甬侖商破字第1-7號(2011年1月25日)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寧波市北侖區支行
被申請人:寧波華辰君臨房地產開發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華辰公司)
寧波華辰公司是“北侖·君臨國際商業中心”(現已改名為富邦世紀商業廣場)的項目開發公司,于2005年設立,注冊資金3300萬美元,出資人為“福州華辰”和“香港遠東”。公司開發的“北侖·君臨國際商業中心”是北侖區實施“中提升”戰略的一項重點工程,項目占地220畝,規劃建筑面積達32萬平方米,目標是建成集購物、休閑、辦公、娛樂于一體的大型綜合性商業中心。由于公司實際控制人魏傳瑞控制的實體擴張速度太快,攤子鋪得過大,2006年起,公司先后通過民間高利息借貸5億多元。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的連帶影響,公司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困境,銀行貸款不能償還,工程進度款無法支付,工程項目全面停工,部分債權人起訴,土地房屋被大量查封。更為嚴峻的是,項目已經預售房屋800多套,引起購房戶恐慌,部分人員到政府辦公場所前群體上訪,已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2009年4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寧波市北侖區支行向北侖法院申請對寧波華辰公司進行破產清算。2009年4月29日,北侖法院裁定受理農行北侖支行的破產清算申請。案件涉及債權人642人,申報的債權1007筆、申報額度高達20.268億元,涉及公司員工54名。審理中,寧波華辰公司資產評估值為9.97億,主要資產是“北侖·君臨國際商業中心”的房地產項目。
2009年8月13日,寧波華辰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申請重整的理由是公司出資人福州華辰房地產有限公司、遠東實業公司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分別與寧波富邦房地產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收購協議,由寧波富邦房地產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接盤寧波華辰公司。
[裁判結果]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甬侖商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準許寧波華辰公司重整。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甬侖商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一、批準寧波華辰公司重整計劃;二、終止寧波華辰公司重整程序。2010年9月25日作出(2009)甬侖商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將寧波華辰公司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延長4個月,至2011年1月25日。2011年1月25日作出(2009)甬侖商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終結寧波華辰公司破產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批準重整申請的裁定認為:申請人寧波華辰公司作為債務人,有申請重整的主體資格;寧波富邦房地產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通過股權轉讓/收購,參與寧波華辰公司破產重整,具有較強的重整能力;申請人寧波華辰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缺乏清償能力,但該公司開發的“君臨·北侖國際商業中心”系優質資產,通過重整,有實現資產最大化的可能,準許債務人的重整申請。
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認為:申請人寧波華辰公司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在寧波華辰公司第三次債權人會議上經六組債權人表決通過;參與重整的寧波富邦房地產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按重整計劃要求辦理了股權受讓手續,在法院規定時間內將3億元保證金匯入法院指定專戶,公司名稱由寧波華辰公司變更為寧波富邦世紀商業廣場開發有限公司,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保障債權人利益,盡快恢復“君臨·北侖國際商業中心”工程,寧波華辰公司請求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予以準許。
法院批準延長重整計劃監督期限的裁定認為:自2009年9月25日批準重整計劃后,寧波華辰公司(寧波富邦世紀商業廣場開發有限公司)能基本按重整計劃履行,但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廣場因設計調整、原施工缺陷及檔次提升等原因,部分已出售房屋未能在1年的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內完成交付;為確保重整成功,盡早完成已售房產的交付,保護購房戶利益,并根據債權人委員會會議決定內容,準許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延長4個月。
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認為:自批準寧波華辰公司重整計劃后,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至2011年1月25日,公司能基本按重整計劃履行,與各組債權人履行協議,開發的富邦世紀商業廣場在原有規劃基礎上檔次、品質進行了提升,破產案受理前已出售的房屋陸續交付,新的房屋也開始出售,公司進入了正常經營狀態,達到了本案重整的目的,終結破產程序。
2009年4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寧波市北侖區支行向北侖法院申請對寧波華辰公司進行破產清算。2009年4月29日,北侖法院裁定受理農行北侖支行的破產清算申請。案件涉及債權人642人,申報的債權1007筆、申報額度高達20.268億元,涉及公司員工54名。審理中,寧波華辰公司資產評估值為9.97億元,主要資產是“北侖·君臨國際商業中心”的房地產項目。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