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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勤等訴溧陽住建委商品房預售行政許可案
【案情】
2011年11月4日,江蘇省溧陽市住建委收到萬恒公司要求頒發(f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萬恒公司同時向溧陽住建委遞交了項目批文、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材料。溧陽住建委受理后進行了調(diào)查、審核,制作了現(xiàn)場筆錄。同年11月8日,溧陽住建委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作出溧房許準字[2011]第46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對萬恒公司申請的陽光城市南和園10#樓、16#樓商品房預售許可事項準予行政許可,并向萬恒公司核發(fā)了溧(2011)房預售證第(046)號《常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蔡勤等96人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fā)前均向萬恒公司繳納了5000元/人的會員費,成為購房俱樂部會員。蔡勤等96人主張,萬恒公司在廣告中承諾的預售房價為“鐵定低于7000元/平方米”,預售前卻違反承諾,將房價提高到9000元/平方米,溧陽住建委的發(fā)證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quán)益,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裁判】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國家對商品房預售加強管理,系為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quán)益,商品房預售方案需要一房一價備案,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對預售商品房的價格進行干預。蔡勤等96人向萬恒公司交納會員費成為購房俱樂部會員的目的,系為享受會員購房的相關服務和優(yōu)惠。由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不對預售商品房的價格進行干預,因此,蔡勤等96人所主張的因萬恒公司違反承諾抬高房價導致的權(quán)益損害并非由商品房預售許可行為引發(fā),而系其與萬恒公司之間的民事權(quán)益糾紛,即蔡勤等96人與被訴預售許可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院裁定:駁回蔡勤等96人的起訴。
蔡勤等96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