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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去世,獲賠130萬,前妻居然起訴!名為要娃其實卻是….
徐州男子周某因意外去世獲得死亡賠償金130萬元,前妻王某起訴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而前夫的家人認為王某的真實目的是要周某的賠償金,究竟孩子的撫養權到底歸誰呢?
前夫意外去世其家人獲賠130萬元
二十三歲那年,王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周某。雙方印象良好,相處得也十分融洽。第二年秋天,兩人便結為夫妻。婚后四年里,王某接連生下了兩個女兒,一家四口其樂融融,日子過得有聲有色。
結婚第八年,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兩個孩子由周某撫養,一切費用均由周某承擔。但周某提出,王某不能探望孩子。由于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王某最終同意放棄探視權。
此后,王某回到娘家居住。周某前往山西打工,兩個孩子則暫時委托其堂妹照顧。
半年后周某在打工時不慎從高處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協商周某家人得到死亡賠償金130萬元,但得知此消息后的前妻,起訴周某爭奪孩子撫養權
周某的去世給這個大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沖擊。考慮再三,周某的弟弟從外地回家,兩個孩子就由周某弟弟的父母及妻子照顧。
王某認為
自己作為孩子的母親,在周某去世后,應享有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且孩子從出生后,一直都是由自己撫養長大,而周某弟弟一家卻不讓自己接近孩子,更不讓孩子隨自己生活。為此,王某將周某弟弟一家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兩個孩子由自己撫養,隨自己生活。
周某弟弟一家認為
離婚后,王某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在離婚協議中連探視權都放棄,而且兩個孩子早與王某沒有感情。他們認為,王某此時以撫養權為由起訴,其真實目的是要周某的賠償金。
生母系孩子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
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某與周某離婚時約定,兩個孩子由周某撫養。周某不幸身故后,兩個孩子的撫養和教育義務應由其母親王某履行。周某弟弟一家基于親情關系,對兩個孩子進行養育,其間對兩個孩子關心愛護,付出了精力、物力、財力和情感,與兩個孩子之間建立了深厚感情,此種行為值得肯定和贊揚。
但王某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具有監護能力,享有對未成年女兒的監護權利和義務,以及基于親權享有對未成年女兒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王某在與周某離婚時放棄對孩子的直接撫養權,但離婚后發生了情勢重大變化,周某離世后,王某系兩個孩子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
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主審法官表示,周某身后留下的賠償款,是給被撫養人、被贍養人的最后告慰,是一條生命的價值換取的對幼女日后生活的經濟保障,其他任何人都不應染指,任何一方也不應該以孩子為手段而謀求背后的利益。故法官鄭重建議雙方,設身處地為孩子著想,妥善協商解決糾紛,共同見證孩子健康成長。
最后判決兩個孩子由王某直接撫養。
確定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后,為妥善解決雙方糾紛,承辦此案的法官又多次組織雙方調解。近日,雙方對于家庭財產處置、死亡賠償金使用以及周家人對孩子的探視等問題,達成調解協議。
萬典律師這里對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和您說一下
一般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包含配偶一方因上輩直系親屬死亡而得到的死亡賠償金,對于離婚案件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的特殊規定,而婚姻法列明夫妻共同財一產并不包含死亡賠償金。如前所述,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適合婚姻法中一方因繼承與贈與所得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以上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來分析,其分配給受害人特定的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按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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