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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要旨5條
導 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介紹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獻,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典型案例及其他有關司法信息資料的法定刊物。
本期法信小編整理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匯編(1985 - 2015年)》叢書中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案例要旨,希望為廣大法官、法律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學習、研究《公報》案例提供便攜有效的幫助和支持。近期,小編還將陸續推送該套叢書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報》30年來所刊載的其他熱點類案的裁判要旨,歡迎持續關注本公號。
1.江西省南昌百貨總公司、湖南賽福爾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1期(總第195期)
案例要旨:
一、在審理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時,判斷爭議房屋產權的歸屬應當依據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全面分析。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變更了合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僅以為對方償還部分債務或向對方出借款項、對爭議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五證”登記在其名下等事實為由,主張確認全部房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作雙方在簽訂合作合同之后,合作項目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得以優化變更,建筑面積在土地面積不變的情況下因容積率變化而得以增加。由于土地價值與容積率呈正相關,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資部分因容積率增加而增值,其應分獲的房產面積亦應相應增加,該方當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請求分配新增面積部分。當事人對于應分得但未實際獲得的不足部分,如讓另一方實際交付已不現實,可根據市場行情認定該部分房產價值,由另一方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補足該部分面積差。
2.吉林省東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吉林佳壘房地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4期(總第198期)
案例要旨: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又簽訂多份補充協議修改原合同約定的,只要補充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均應認定為有效。當事人對多份補充協議的履行內容存在爭議的,應根據協議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的完整性,并結合補充協議簽訂和成立的時間順序,根據民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協議的最終履行內容。
3.四川省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達州廣播電視大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期(總第216期)
案例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應當依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確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行政機關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并未注銷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仍然是土地登記檔案中記載的權利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轉讓人以國有土地使用證被注銷、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4.蘭州灘尖子永昶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與愛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5期(總第223期)
案例要旨: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均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義務分配情況、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違約程度大小等綜合因素,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權。
5.海南海聯工貿有限公司與海南天河旅業投資有限公司、三亞天闊置業有限公司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總第231期)
案例要旨:合作開發房地產關系中,當事人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并以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開發.項目公司只是合作關系各方履行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的載體和平臺。合作各方當事人在項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權不影響其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所應享有的權益;合作各方當事人在合作項目中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約定的內容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