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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房產出售,購買新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最近一位女士向萬典律師事務所咨詢,其丈夫婚前有一套房屋,現在出售了要購買一套的新的房屋,她想了解一下新取得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該女士稱曾經向其他律師咨詢過,其他律師僅告知她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萬典律師認為,這個問題屬于有一定典型性的問題,故予以解析,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細節都規定到位,但是具體具體可以參考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和司法實踐中裁判規則去理解。
一、婚后再買的房產還是登記在賣房一方名下,買房款全額由賣房款支付的,該房屋屬于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樣的房屋不應予以分割,房產仍歸原賣房一方所有。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更加突出強調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這也是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后個人財富極大增長,制約婚姻內道德風險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歷史上的司法解釋曾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現已被廢除。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第一種情況下僅是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
二、婚后再買的房產還是登記在賣房一方名下,但買房款不是由賣房款全額支付,而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差額部分房款的,則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差額部分及相應的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三、賣房后再買的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原則上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對于出資方可以適當予以多分。
因為我國對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基本原則是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如果上述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當按照登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系專業化、規模化房產領域的律師團隊,在多年的維權道路中律師團隊已逐步探索出訴訟、裁決、調查、協調談判等多種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維權戰略體系,憑借法律與智慧、運用法律武器成功解決當事人的房產糾紛問題。辦理了無數經典案例,其強有力的風格、具有智慧的解決問題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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