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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一方買房、夫妻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如果是一方買房雙方還貸這種情況怎么處理?離婚房產分割的分割問題是在共有產權分割中遇到*常見的問題之一。本文就以案例為您分析該怎么辦。
2005年3月,王先生與張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并開始交往,交往3個月后便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兩人一直居住在王先生結婚前購買的房屋里,當時房屋購買價格90萬元,王先生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30萬元,剩余的60萬元向銀行申請了按揭貸款。婚后,房貸便由夫妻倆一起償還,張女士也沒有要求王先生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來,兩人感情逐漸出現裂痕,張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先生離婚,王先生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如何處置現在居住的房子產生了極大分歧。王先生認為,房子是他在婚前購買的,本來就應該屬于他,而張女士認為,雖然房子是王先生購買的,但房貸是兩人一起還的,所以房子也有她的一部分。
像王先生與張女士這種婚前一方買房雙方還貸的離婚房產分割情況,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那么一旦離婚,這種房產到底應該怎么處理呢?
律師提醒大家,一般情況下,此類事情會從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婚后共同還款部分如何認定、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處理三個方面考慮:
1、關于婚后共同償債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較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王先生、張女士就房屋分割不能達成一致協議,那么法院通常情況下會將房屋判歸王先生所有,剩余的貸款由王先生自己償還。
2、關于婚后共同還款部分的認定。
因為婚前購買房屋的貸款屬于個人債務,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行為,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另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所以,張女士有權向王先生索要已共同還款額的一半,比如兩人婚后共同還貸40萬元,那么王先生應返還給張女士20萬元。
3、關于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權歸屬。
根據《較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離婚時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法院可將房屋判歸產權人一方所有,但其應根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配偶進行補償。”因此,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張女士有權要求王先生補償。
以上,就是一方買房雙方還貸,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