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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家庭財產糾紛的案例
案件簡述: 如果想分割該套房子,必須先進行確認該房子是共同財產的確認之訴,然后再申請公證機關或司法機關撤銷贈與公證后才能提起財產分割之訴。
[案情簡介]
韋××訴稱:2002年3月28日,韋××與陳××登記結婚,生育有一女兒。在共同生活中,陳××性格暴躁多疑,常無故打罵韋××。2007年5月28日,在陳××的威脅下,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韋××被迫在陳××早已打印好的離婚協議上簽字。離婚時,韋××沒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房產a和房產b,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房產a由陳××非法贈與陳小×;房產b也是陳××以陳小×的名義辦理產權證,陳小×當時還在上學,不可能有經濟能力購房。陳××欺詐、脅迫韋××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其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應予撤銷。韋××起訴請求判令:1、撤銷離婚協議書;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房產a和房產b。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雙方所爭議的離婚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在婚姻登記機關留存,根據一般習慣,應當推定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韋××以 “被欺詐、脅迫”為由主張撤銷離婚協議書,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被欺詐、脅迫”,但其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韋××主張平均分割的房產a和房產b,此二處房產登記在陳小×名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定,陳小×系本案爭議財產的產權人。在爭議不動產被確認為甲、陳××共同財產之前,韋××直接主張分割該爭議不動產,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予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法院當庭判決駁回韋××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案件評析]
一、夫妻離婚后,一方發現離婚時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或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雙方自愿離婚并且簽訂離婚協議書,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原告先是按離婚協議拿到了巨額財產,后為了多分財產又想去否定這個協議的效力,這其實是一種出爾反爾反悔行為,違背了民法學的禁止反悔原則,也違背了民事行為中最主要的誠實信用原則。
二、不動產的歸屬以登記為準。本案爭議的兩處房產,其登記的所有權人均為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者被告。對于房產a,系被告把個人財產經公證合法地贈與給了第三人。在程序上,如果原告想分割該套房子,必須先進行確認該房子是共同財產的確認之訴,然后再申請公證機關或司法機關撤銷贈與公證后才能提起財產分割之訴。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的房產在程序上是錯誤的。對于房產b,原告如認為自己或被告有出資,那也是一種債的關系,應當在返還欠款的訴訟中解決,而不能直接提起不動產的分割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