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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陪嫁的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簡介
王某與張某戀愛結婚,王某父母在王某結婚前陪嫁了一些首飾和錢。婚后,王某與張某二人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打算協議離婚,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張某認為結婚時王某父母陪送的嫁妝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王某堅決不同意,認為結婚時父母陪送的嫁妝是給她的個人財產,張某沒有權利進行分割。那么,張某有沒有權利分割王某父母陪送的嫁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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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見婚前父母贈與個人的財產,在沒有特別協議的情況下,這些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人仍然是受贈人。
本案中,婚前王某父母陪送的首飾等,屬于贈與財產,該財產交付給王某時,所有權發生轉移,即當王某接受這些財產之后就成為其個人的財產,不因其與張某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張某沒有權利分割王某父母陪送的嫁妝。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關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則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提示
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是贈與行為,但該贈與的物品是否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要結合嫁妝的贈與時間來具體判斷,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認定標準是:結婚手續登記前和登記后。
一、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娘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
二、在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嫁妝:若女方娘家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則按約定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三、房產嫁妝:婚前陪嫁,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于個人財產;而婚后陪嫁,要具體分析。婚后由女方父母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的,視為對女兒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