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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再現
張某(男)和李某(女)于2014年1月結婚,兩人均系再婚。結婚后,李某到張某家中生活,但李某的戶口一直未遷到張某家中。2018年,張某承包的耕地(種植著稻谷)被政府征收,張某獲得土地征收補償款26萬元。2019年5月, 張某提起訴訟,欲與李某離婚。李某認為,如果離婚,26萬元土地征收補償款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觀點
本案中,張某獲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應當屬于張某個人所有;農作物系張某和李某婚后種植,故青苗補助費應當屬于張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律師說法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誰所有的一種財產制度; 法定財產制是指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判斷夫妻財產歸屬的一種財產制度。這兩種財產制度在適用上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本案張某和李某并無財產約定,故本案應當適用法定財產制度。
首先,從時間看,張某取得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在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這點并無爭議。
其次,從財產的性質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故土地征地補償款主要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喪失所有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性,應當屬于夫妻土地被征收的一方所有。
安置補償費是指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民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償費也是對農民失地后的一種保障。對個人專屬的生產生活補助,應當屬于個人所有。
地上附著物是指地上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牛棚等。地上附著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地上附著物如果系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當然就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青苗補助費是對正在生長的農作物的一種補償,如果農作物在婚后種植,該農作物產生的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本案張某獲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應當屬于張某個人所有,農作物系張某和李某婚后種植,故青苗補助費應當屬于張某和李某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