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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法定繼承
案情簡介
張某與倪某甲、倪某乙之父倪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12月,張某倪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為此倪某甲、倪某乙為張某倪某夫妻共支出醫療費9萬余元。同月,倪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倪某甲、倪某乙為倪某辦理喪葬事宜共支出10萬余元。倪某甲、倪某乙從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從張某倪某夫妻銀行戶頭共領取了23萬余元(其中包括死者的撫恤金1萬元、喪葬費0.4萬元)。倪某甲、倪某乙為張某倪某夫妻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支出0.5萬元。張某于2018年3月從其銀行戶頭中領取1萬余元。倪某甲、倪某乙掌控的死者的銀行賬戶,余額約為200元。張某就遺產繼承事宜多次找倪某甲、倪某乙溝通,無果。2019年6月,張某以倪某甲、倪某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倪某的遺產。
辦案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這是法律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倪某甲、倪某乙在2018年1月至2月從張某養老金賬戶及保單上合計領取5萬余元的款項,領取該款項雖系在倪某死亡后,但該款項實際取得是在張某與倪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為張某與倪某的共同財產。同理,張某于2018年3月領取的1萬余元也應屬其夫妻共同財產。綜上,以上款項均為張某與倪某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倪某甲、倪某乙為張某倪某夫妻共支出醫療費9萬余元、為倪某辦理喪葬事宜共支出10萬余元、為張某倪某夫妻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支出0.5萬元,上述款項應從張某與倪某的共同財產中扣除。然后確認其中的一半為倪某的財產,即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綜上,因倪某沒有立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張某、倪某甲、倪某乙均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也應當均等。
裁判結果:
一、倪某甲、倪某乙支付張某 0.9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一、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這說明財產(工資、資金)的取得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另,死者的撫恤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關于遺產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對于辦理喪葬事宜所支出的費用處理問題:首先,應該確定喪葬事宜由誰出面進行操辦,是配偶?是子女?還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從風俗習慣角度來看,由配偶出面進行操辦,子女進行協助更為適宜。其次,辦理喪葬事宜所支出的費用如何承擔。是配偶?是子女?還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從有利于家庭和睦角度出發,原則上誰操辦誰承擔較為合理。若是由子女進行操辦的,那么相關費用應從死者及其配偶的共同財產中先行扣除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