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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開發企業瑕疵擔保責任的確定與賠償
案情摘要
原告莊宏輝、張佳佳訴稱,雙方于2013年9月7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緯地路375弄《經緯城市綠洲家園》12號1701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總價為人民幣2,891,143.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2014年12月20日,原告在未能實地看房的情況下,被迫簽署了《房屋交接書》。之后,原告實地看房發現被告實際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與樣板房不一致。首先,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中的《住宅承重結構平面布置示意圖》與實際的房屋承重墻結構不一致,原告認為使用說明書及附圖應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其次,房屋內部多了兩根不合理的橫梁影響房屋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最后,樓層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約定為3米,實際為2.7米。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約賠償款199,942.58元,另要求被告對房屋滲漏進行修復。被告經緯置地有限公司辯稱,雙方合同標的為期房,預售合同已經對房屋情況進行了詳細、充分的描述,原告應當預見期房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現被告交付的房屋與合同約定完全一致,并無違約情形,即使房屋內存在影響美觀的橫梁,也應當從建筑結構和安全角度來考慮這一問題,不能認定被告違約。另外,被告發出的承重結構示意圖確有錯誤,已將正確的圖紙補發給原告。原告所測量層高系屋內凈高,合同約定的層高應計算樓板厚度,所以層高也符合合同約定。綜上,被告交付的房屋并無違約情形,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其受到何種損失,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房屋內存在影響美觀的橫梁,被告是否違約?
裁判要點
瑕疵擔保責任具有三個特征:(1)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但履行不適當;(2)履行在質量上不符合規定;(3)履行不當不存在免責事由。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房屋內的橫梁已屬固定結構,無法改造、掩蓋或其他方式進行妥當補救,對于房屋的室內美觀及實際使用產生了較大的不利影響,酌情以雙方實際房屋總價的5%確定補償款。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