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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訴陳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莫把婚姻當作獲利工具
發布日期:2020-04-03 20:56:37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農歷六月,張某和陳某經人介紹訂婚,因張某所在生產組要分土地補償款,張家為使家庭迅速“添丁進口”多得補償,張某和陳某在交往不到一個月的情況下即登記結婚。婚后不到三天,張某繼續到外地上學,陳某在張家僅住了幾個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陳某因向張某索要生產組每人發放的土地補償58700元而多次發生爭執。2013年,張某以夫妻相處時間較短,雙方無感情基礎為由兩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在和好無望的情況下,襄城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判決二人離婚。離婚后,陳某要求張某父母返還自己的土地補償款58700元,張某父母以辦理結婚、待客、買家具錢已經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無果后,陳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張某父母再次訴訟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襄城縣人民法院和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土地補償款是陳某基于合法婚姻關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財產,陳某對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對于張某父母辯稱的該款全部用于辦理結婚、待客、買家具的理由不予認可,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張某父母償還陳某的土地補償款58700元。
(三)典型意義
伴隨著城鎮化飛速發展的步伐,圍繞農村土地的各種糾紛也出現上升趨勢。如本案中的情況,張某一家把獲取土地補償款等利益作為結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這樣的倉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礎而極不穩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也都是極度不負責的做法,更存在著法律和財產上的風險。金錢買不來愛情,也鎖不住婚姻,終身大事還是謹慎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