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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不達標造成房屋漏水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發布日期:2020-04-03 17:45:18
案情摘要
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雅寧街45號203房的產權人為原告,被告廣州市南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的開發商。原告、被告于2006年11月4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了涉案房屋,原、被告確認原告于2007年1月7日收樓。原告發現房屋返水于2016年5月16日委托廣東合正建筑物鑒定檢測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一樓管道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涉案房屋一樓架空層處的排污管道不滿足《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5-2003)的要求,可能容易造成渠道淤積沉淀物和返水等問題,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會造成一定影響。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對一樓架空層處的排污管道進行修繕并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房屋架空層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設計規范,開發商能否以已過保修期免責。
裁判要點
房屋排污管道的施工應當要符合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這方面的問題是屬于開發商在設計及建設房屋時產生的,不是涉案房屋及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故開發商不能以已過保修期為由不承擔違約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