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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權到期房子該歸誰?
對于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問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這樣一個任務。為了貫徹中央意見的精神,同時解決在法律安排做出前一些少數地方遇到的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我們住建部在去年年底提出了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的解決辦法。就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需要交納相關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2017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會見采訪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中外記者并回答提問。
在回答民眾關注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時,李克強表示,到期土地“可以續期,不需申請,沒有前置條件,也不影響交易”,同時表示,“國務院已責成相關部門就不動產的相關法律提出議案”。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處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并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作了規定:
(一)續期
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二)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業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
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的。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以上內容講述了土地使用權的含義以及法律有關的續期、收回的規定,但是具體的操作辦法國家之前并未給出最終解決辦法,近期,國土資源部部長表示,國家有關的在70年產權到期后的處理辦法,就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需要交納相關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這個解決辦法的提出獲得了普遍的贊同,也讓百姓懸在心里的一塊石頭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