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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的二手房,還沒過戶就被查封!最終法院這樣判!
購房人買來并居住的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后由于,原戶主與他人的借貸糾紛而被法院查封,于是現購房人訴請法院停止執行、解除查封。到底結果如何呢?這里萬典律師帶您一探究竟。
費某于2020年1月與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42萬元的價格購買宋某名下一套93平的房產。之后費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計70萬,在此期間,費某搬至該房屋居住,但房屋卻遲遲未過戶到費某名下。
2021年10月,因賣房人宋某未償還司某借款,法院將上述房屋作為宋某名下的可供執行財產予以查封。費某作為案外人提出了執行異議之訴,訴訟中,費某將剩余房款72萬元交至法院案款賬戶。
法院經審理認為,費某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轉賬憑證、收據、水電費、物業費繳費憑證等證據,能夠佐證費某與宋某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支付了部分價款并合法占有房屋的事實,而且房屋未能辦理過戶手續,并非由于費某自身原因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秀洲法院最終支持了費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并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該案現已判決生效。
民法典規定,房屋經登記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即使購房人支付全部房款、實際占有房屋,如果沒有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房屋的所有權仍屬于出賣人。一旦出賣人成為被執行人,該房屋將面臨被執行的風險。
由于考慮到現實中存在購房人已交付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了房屋,但并非由于自身原因未將房屋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情況,法律做出了優先保護購房人權利的規定,滿足相應條件的情況下,即可以排除金錢債權對所購房產的執行。由于費某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能夠排除執行的全部要件,故法院支持了其停止執行房屋的請求。費某的權益也因此得到維護。
萬典律師最后提醒您
買房是大事,在買賣房屋時應弄清是否有查封、是否能過戶等情況,由于買房涉及方方面面的情況,充分做好前期甄別工作再做購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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