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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問題的答復
發布日期:2020-04-13 10:36:48
[2005]民二他字第8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的效力應如何認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我國房地產法律關于登記確權規定之精神,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為他人債權設定抵押,該抵押認定行為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權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