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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管理專家行為,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業人才作用,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住房[2003]1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物業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專家是指具備物業管理專業知識、相應法律知識、實務專長并入選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的專家。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建設,負責組織專家選聘(含換屆和增補)、解聘、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專家的日常聯絡和服務。
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專家受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立法、調研和咨詢;
(二)物業管理行業規范的制定和指導;
(三)物業管理科技成果與優秀經驗的推廣、咨詢、策劃和評估;
(四)物業管理糾紛調處;
(五)物業管理項目評標;
(六)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
(七)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其他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專家參與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并對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條 按照專家工作事項設立物業管理咨詢專家、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專家3種類型。個人在申請專家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等因素適當選擇3種專家類型中的一種或者多種。
按照物業管理工作分工設立秩序管理、環境管理、設備管理、房屋管理、資料管理、法律等6個專業,個人在申請專家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適當選擇6種專業中的一種或多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立的物業管理6個專業分別建立相應的專業組。專業組負責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專家庫的人員中聘任,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專家開展研究、推廣、咨詢等活動,并提供與物業管理工作有關的立法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專家應當遵紀守法,熱心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體狀況、道德品質和職業聲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物業管理學術理論研究5 年以上,具有中級或者以上職稱,編撰出版過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專業著作(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者獲得過省市發明創新或科技創新方面獎勵,或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過2 篇以上物業管理方面的學術論文;
(二)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上,代理過5宗以上物業管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從事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學專業講師或者以上職稱;
(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擔任物業服務企業經理或者以上職務,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或者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中級或者以上職稱證書;
(四)在物業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
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核驗收標準,且不是考評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
專家不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選聘并統一頒發聘書,聘期為3年。聘任期滿自動解聘。
第九條 申請專家應當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三)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四)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資料(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司法判決書、獲獎證明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條 專家按照以下程序公開征集產生:
(一)公布征集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專家征集信息及申報指南。
(二)接受報名:申請人向其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核對申請人資料原件(加蓋核對章),并加具推薦意見后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資格審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議申請資料,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間,對擬聘專家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擬聘專家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取消其選聘資格。
(五)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專家簽訂聘任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六)發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作聘書頒發給專家。
(七)公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專家名單。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補專家。增補專家聘任截止日期與同屆專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換屆。增補專家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前解除聘任協議:
(一)本人主動提出解聘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調離本市工作的;
(四)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
(五)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3次以上的;
(六)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七)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八)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九)有誠信不良記錄的;
(十)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分的;
(十二)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未能有效制止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十三)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四)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五)其他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專家有前款第(五)至第(七)項行為的,從解聘其專家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專家有前款第(八)至第(十四)項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不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第十三條 專家解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情況,作出解聘決定。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更新其網站公布的專家信息。
第十四條 專家因客觀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參與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單位委托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不能參與專家工作的主要原因、暫停專家工作的起止時間等事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記錄專家的報告事項。
第十五條 參與前期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的專家由招標人在評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評標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評標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評標的原因,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參與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的專家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考評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考評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考評的原因,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第十六條 專家被隨機抽取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的;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為考評的物業管理示范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的;
(三)其他影響評標、考評公正性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
被隨機抽取的專家有前款第(一)、(二)項情況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并于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示范項目考評時間1日前,及時向市、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回避事宜。
第十七條 專家實行“一人一檔”登記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參與相應物業管理工作的情況記錄入檔,作為對專家管理、考核、評定業績、以及專家任職期限屆滿后重新審議的依據。
對專家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時間以正式簽訂專家聘任協議的時間為起始時間,按照年度計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每個年度內的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實行優勝劣汰,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適當獎勵并記入工作業績檔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考核年度內對專家組織不少于一次的業務培訓。專家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泄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其他規定、約定不得公開的情況。
第十九條 專家庫管理費用列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算。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參加物業管理行政決策論證的勞務報酬由委托單位從相應項目資金中給付。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