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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區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揚州市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的要求,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完善管理,控制零星分散建設。
第四條 揚州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并直接負責市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國土、環保、物價、工商、統計、人防、消防、綠化等部門、機構按照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資料到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請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章程;
(五)驗資報告;
(六)企業注冊地址證明;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個人簡歷;
(八)企業董事會成員、部門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個人簡歷;
(九)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和身份證;
(十)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
(十一)擬開發項目的相關文件。
第七條 對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廳核發《暫定資質證書》?!稌憾ㄙY質證書》有效期1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或申請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江蘇省建設廳注銷其《暫定資質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不得越級承擔任務。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江蘇省范圍內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建設樓層不受限制。
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揚州市范圍內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承擔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承擔十六層(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設。
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限于在揚州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鄉鎮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可以承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承擔七層(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設。
領取《暫定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依據《暫定資質證書》核定的標準從事相應資質等級的開發建設項目。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時間為每年1-4月份。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每年1月20日前將年檢材料報送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4月30日前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年檢結果。資質年檢須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企業自檢報告;
(二)資質年檢申報表;
(三)法人營業執照;
(四)資質證書正、副本;
(五)審計報告、財務報表;
(六)開發項目的相關資料;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八)《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使用情況報告;
(九)房地產開發統計年報;
(十)縣、區級以上政府部門獎懲決定;
(十一)其他有關變更的事項。
逾期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的,視為自行放棄資質,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江蘇省建設廳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降低一級資質;不合格的,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視具體情況予以降級或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競買土地、計劃立項、規劃審批、營業執照年檢、銀行貸款等事項時,應提交年檢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上述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予審查。
第十二條 鄉鎮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年檢、變更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請江蘇省建設廳批準。其經營活動應遵守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市區以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到市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若符合資質管理有關規定不需要重新辦理開發企業資質的,必須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接受市區房地產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月及時、準確、真實地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房地產開發統計資料。開發企業資質升級、年檢中所需要的開發統計數據由統計部門負責認定。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開發經營行為實行網絡化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地在管理網絡上申報、填報有關事項和信息。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終止,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30日內,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或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地點、注冊資本,應在變更后30日內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初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及房地產市場供求狀況,會同計劃、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房地產開發項目自有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招標、掛牌等競價方式出讓。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經批準可以實行劃撥。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利用條件開發土地。經批準改變容積率的,應在開工前向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后的15日內,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以下簡稱開發項目手冊),并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拆遷、建設、銷售、物業管理等主要事項及時、真實地記錄在該手冊中。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開發項目申領《拆遷許可證》前、項目開工時、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土建工程竣工驗收前、資質年檢時、項目分割轉讓時將開發項目手冊報送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驗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后,將開發項目手冊送交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歸檔。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用地性質和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請原批準機關和設計單位批準、同意,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有關變更事項應在開發項目手冊中如實記錄。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加強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開工前30日內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方案。方案應包括建設的內容、規模、標準、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居住建筑規模在組團級以下(含組團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與居住建筑同步施工、同期竣工和交付使用;居住建筑規模在組團級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經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分期實施。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指標的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活動中心(社區會所)、公共廁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設施。
凡建設費用已列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的公共設施設備,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分;其經營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用于該項目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應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開發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全面負責。開發企業應按規定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加強對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工程建設中,不得擅自變更已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開發項目的建設檔案,并在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建設檔案。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進行配套建設。有關水、電、氣、道路、郵政、通訊、消防、環保、綠化、人防、物業管理等須提供竣工合格有效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項目總建筑面積的4%0向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無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產權屬該項目全體業主所有。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社區居委會用房。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從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開發企業負責查明責任,并組織有關方面解決質量問題。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開發企業應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原因查明后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認定和投訴處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管理。禁止施工企業超越資質承攬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工程質量投訴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現行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和行政管理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查勘、鑒定,認定工程質量,劃定責任人及責任范圍,下達處理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讓人持有計劃、建設、國土、規劃、房管等管理部門批準項目的有關文件;
(二)轉讓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轉讓人已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受讓人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五)受讓人具備項目剩余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項目資本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資料到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受讓人應當重新領取開發項目手冊。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已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對可能出現的遺留問題,應明確責任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聯合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聯合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聯合開發協議之日起10日內,送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項目的聯建事項應記錄在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在銷售過程中向社會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假借聯合開發變更項目開發主體,變相出借、出賣、轉讓開發資質證書,變相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聯合開發;
(二)將開發項目完全交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不參與項目經營管理,獲取固定收益;
(三)其他非法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施物業管理,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之后,方可向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方可申請預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前應當持下列文件資料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開發建設項目計劃批文;
(四)土地出讓金全額繳納憑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七)城建規費結算證明;
(八)工程承包合同書;
(九)銷售面積明細表、分層平面圖、預售價格備案文件;
(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十一)白蟻防治證明書;
(十二)物業管理合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證明;
(十三)項目應建的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活動中心(社區會所)、學校、公共廁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設施及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方案和書面承諾。
(十四)商品房的結構、用途、裝璜標準等情況說明。
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同意的應當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未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依法轉讓的,項目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重新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項目轉讓人應當自項目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由項目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與項目受讓人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項目轉讓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受讓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的,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遵守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證號。
第四十條 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樓盤模型中關于房地產狀況的說明、示意應當真實、準確,其中對房屋和相關設施的表述具體確定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說明和允諾應當視為要約,必須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經抵押的商品房進行預、銷售,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并明確告知購房人;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抵押。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和所售樓盤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等相關文件明示于售樓場所。未明示的,購房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示上述相關文件。
第四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售資金的使用必須與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確保預售資金用于該商品房的建設。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況;
(三)商品房計價方式及價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五)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六)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七)保修項目、期限、責任;
(八)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十)物業管理的約定;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使用國家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文本中所列事項必須逐項填寫,不得省略;不得設定違法、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不得將合同內的房屋建設事項列到合同外向購房人另行收費。示范合同文本中未包括的內容,買賣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該合同報送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不得與他人簽訂同一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監管,依法查處合同欺詐行為。
第四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要求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按規定與相關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第四十九條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因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五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已經預售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但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調整和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而導致商品房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日照間距、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居住環境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購房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15日內未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該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購房人在通知到達15日內要求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全額退還有關購房款項,并付給所付款項相應周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息。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 經濟適用房、普通住宅房實行政府指導價,高檔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江蘇省建設廳統一印制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中介機構的銷售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銷售的中介機構應當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方可開展商品房有關宣傳、銷售活動。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應當協助購房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原因,購房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時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第五十五條 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記載開發企業的經營業績和不良經營行為,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報請江蘇省建設廳予以降低或者注銷其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一)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三)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或者假借項目聯合開發,變更項目開發主體,變相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規定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六)按國家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項目未委托監理的;
(七)未經工程質量驗收備案或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九)房屋銷售中存在虛假廣告、銷售面積“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銷售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未依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銷售商品房的;
(十二)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四)連續3年無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開發投資額、竣工面積不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社區居委會用房的,將責令其限期依法補建。逾期不補建或建設面積不足的,應當在其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劃足相應面積用房或交納補建價款。補建價款按照該地段經營用房的銷售價格乘以未建設面積計算,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至該項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賬戶,歸全體業主所有。
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將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變使用性質、挪作他用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清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違反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各縣(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揚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