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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交易實施管理。
各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利用房地產交易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六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除符合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六)已設定抵押權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出售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當事人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轉讓合同等資料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轉讓登記;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對被轉讓房地產是否被查封、抵押或者注銷,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對受理后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審批;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 國有企業以房地產抵債、作價入股、企業改制、企業兼并、企業破產、拍賣等形式將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申請登記時除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轉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股、抵債、兼并協議書;
(二)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改制方案;
(三)經國資部門審核的企業改制資產評估報告;
(四)拍賣成交確認書。
上述房地產已設立抵押權的,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坐落、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交付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按不低于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的50%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十二條 商品房銷售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部分房屋抵押的,該房屋所占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五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共有房屋還應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或者資料;
(五)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第十六條 以在建工程辦理抵押的,應當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用地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該工程的總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合同;
以預購商品房、單位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建房、政府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辦理按揭貸款抵押登記的,應當提交預購(售)房合同或者協議書、購房發票等有關資料;
辦理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貸款抵押的,應當提供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同意的通知書。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已經預售的商品房設定抵押權;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已建成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在抵押權存續期內,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銷售已抵押商品房。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設立抵押的,不得辦理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抵押。
第十九條 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抵押登記。
申請注銷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一)抵押人有效身份證明;
(二)已經清償債務的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用途、價格、修繕責任以及其他權利義務,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各司其職,依法對房地產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進行房地產交易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交易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贛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