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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在執行程序中以被執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產為由認定該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該租賃合同的答復
發布日期:2020-04-09 10:30:25
(2009)執他字第7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被執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財產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執行妨害能否認定該合同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擅自處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為,執行法院有權以裁定形式執結予以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6條,被執行人擅自處分查封物,與第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只是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依據租賃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應當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而僅應指出租賃合同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