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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審查城市宗教房地產糾紛復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審查城市宗教房地產糾紛復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根據上述規定,哈爾濱市房地產管理局作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接受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因而無權注銷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受理。
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審查城市宗教房地產糾紛復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2003年3月5日黑政法發[2003]13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我辦在審查哈爾濱車輛廠不服哈爾濱市政府撤銷房屋權屬證書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件中,對于如何適用法律出現較大分歧,懇請貴辦給予答復。
一、案件的基本事實
1959年3月,哈爾濱猶太教公會將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通江街的教會所有房屋交由哈爾濱市人民委員會托管,哈爾濱市人民委員會接受托管后,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為該教會頒發了《房產領息證》。1972年,哈爾濱車輛廠開始使用其中的兩處房產,并在1990年進行的房屋總登記期間,以具結擔保形式取得了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1999年8月,哈爾濱市宗教房產管理辦公室對這兩處房產的歸屬提出異議,認為該房屋產權系猶太教公會房產,應由其進行管理,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市房產管理局受理申請后,于1999年9月6日作出了《關于道里區通江街58號房屋產權糾紛的處理決定》,注銷了哈爾濱車輛廠1990年5月9日由市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哈爾濱車輛廠不服該決定,以哈爾濱市房產管理局為被申請人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哈爾濱市房產管理局對該房產的處理決定。哈爾濱車輛廠對該復議決定不服,向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哈爾濱車輛廠對此判決不服,又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哈爾濱市房地產管理局作為下級部門無權撤銷本級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其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按照市中院判決要求,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又于2002年11月18日以市政府的名義作出《關于注銷哈房里字第0158號〈房屋產權證書〉的決定》,哈爾濱車輛廠對此決定仍然不服,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關于以前以市政府名義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實施后應當由誰撤銷的問題
1995年1月1日《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生效前,按照建設部的要求,房屋所有權證都是以政府名義頒發的,《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實施后,該法 第六十條 第二款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1997年10月27日,建設部發布的規章《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由于法律規定的變化,以前由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發生的爭議到底由誰糾正,目前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生效以前以市政府名義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只能由市政府自行撤銷,因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下級政府部門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無權改變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哈爾濱市房地產管理局超越職權正是基于這種考慮。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以往政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這項職能已經轉移到具體房產管理部門,這是法律賦予具體部門的法定職權,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前提下,市政府撤銷以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不當的房屋權屬決定都應當由具體的行政主管部門來行使權力。我們傾向于后一種意見。
(二)關于在宗教房產處理上黨的政策與行政、民事法律有不一致的,能否優先適用黨的政策來處理的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四十二條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訴訟上對涉及不動產主張權利的期限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在國務院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轉的文件中,卻有不同的規定,1980年7月16日《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關于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等問題的報告》(國發[1980]188號)中明確強調,“落實宗教團體的房產政策,有利于我國天主、基督教獨立自主方針的貫徹,有利于同外國宗教勢力的滲透作斗爭,也是解決宗教團體自養和宗教職業者經濟生活問題的妥善辦法。因此,對這項工作,要從政治上著眼,作為特殊問題來處理。”1980年10月2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關于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等問題的報告》(黑政發[1980]227號)中進一步強調,“猶太教因無此中國組織,其(房屋)產權由地方宗教工作部門管理。”我們所請示的案件中,當時猶太教公會將房屋委托市委員會進行管理,1972年哈爾濱車輛廠接手使用該教會房屋,至今已超過20年,按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不應當受理案件,按照《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也過了訴訟時效。但如果按照國務院的文件精神,要從政治上著眼,作為特殊問題處理,政府部門應當受理這方面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們的傾向性意見是按照國務院的文件精神辦。
關于以上兩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們的意見當否,請批復。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件(2003年5月12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