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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17年11月28日吉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等行為。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負責。
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政公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優惠措施扶持發展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普通商品房建設,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支持建設經濟、適用、節地、節能、環保型住宅和發展成品住宅,推行住宅產業現代化。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分為一、二、三、四四個等級和暫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具體審批權限及資質證書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市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一)一級資質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或者分期項目每期規模不超過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或者分期項目每期規模不超過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或者分期項目每期規模不超過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
(五)暫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或者分期項目每期規模不得超過資質證書標注規模。
第八條 外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到市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市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狀況等方面提出書面意見。
出讓地塊允許分期開發建設的,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公告中公布,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竣工時間完成開發建設。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項目核準或備案前應當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手續,資本金專項用于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抵扣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開工建設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本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證明;未提供的,市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項目手冊制度。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到市開發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報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項目手冊作為開發建設方案執行情況檢查、項目資本金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等方面的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如實記錄在項目手冊中,并每月報送市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經批準的規劃方案,制定開發建設方案,報市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分期開發的項目應當報送各期的開發建設方案。調整開發建設方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調整后10日內將調整后的方案報市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對方案調整的原因作出書面說明。
開發建設方案應當載明項目性質、規模、開發期數、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開發進度安排等,明確應建配套設施的種類、內容、規模、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開發建設方案開發建設。市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開發建設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按照開發建設方案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承諾書,對開發項目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期限、產權界定、移交使用等事項作出書面承諾,并自預售當日起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行政問責等制度。
實行違法建設監管責任制。市、區人民政府負有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記錄,及時發現、報告和按照職責分工調查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與商品房交付
第十七條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受讓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未達到項目資本金解除監管條件的還應當有符合規定的項目資本金。受讓人應當重新領取并填報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第十八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市開發主管部門備案。轉讓合同應當明確項目轉讓所涉及的債權債務關系分割與處理等內容。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銷售(含預售和現售)商品房等經營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開發建設的面向社會銷售或者出租的住宅房屋(含項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用房。
第二十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條件,并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消防驗收合格;
(三)規劃核實合格;
(四)土地驗收合格;
(五)供水、排水、供熱、供電、電梯驗收合格;
(六)燃氣工程驗收合格(燃氣設施配套的區域);
(七)物業服務用房已落實,已實施前期物業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內,持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到市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承諾書對通信、有線電視、寬帶、環衛設施、節水設施等生活配套設施建設以及相關設施交付條件、交付時間、逾期交付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排水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辦理驗收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項目(含分期開發項目)分項驗收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核實;公安消防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共服務企業,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合格的,各相關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企業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驗收合格或者準予投入使用證明;不合格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整改事項。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內,按照有關規定將供水、供熱、供電設施整體移交公共服務企業管理。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移交前應當與供水服務企業簽訂移交協議。
已驗收合格的供水、供熱、供電設施,相關公共服務企業不得重復驗收或者拒絕接收。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示范文本由市開發主管部門制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保修責任自書面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依法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第五章 開發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度。
市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息采集所形成的綜合信用數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進行評價和動態管理,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實施。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企業客觀信用能力、企業經營信用情況和企業誠實履約信用情況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采取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公眾投訴等方式征集。市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網絡平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信用管理網絡平臺及時錄入日常監管確認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有關的各類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網絡平臺應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填報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市開發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將嚴重失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名單,限制其開發新的房地產項目、參與新的土地出讓等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開發主管部門或有權部門依據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納入不良信息記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達到交付使用基本條件擅自交付商品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納入不良信息記錄,并按照已交付使用商品房每套處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納入不良信息記錄,并處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時移交配套設施,或者各公共服務企業拒絕接收或重復驗收的,由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市開發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縣(市)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管理活動,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項目資本金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違法建設查處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