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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京價房字[97]第34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房地產市場和商品房價格管理,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城市房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若干規定》 、《北京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若干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經營、銷售商品房的所有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 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正當競爭的原則。
商品房銷售價格就在以開發成本為基礎,加合理利潤,結合供求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
商品房價格構成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樓層、朝向確定的商品房差價,其代數各應趨近于零。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保護正當競爭,禁止壟斷價格。
根據不同情況,商品房價格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安居工程住宅和國家征購住宅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場價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六條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 別墅、四合院等高檔商品住宅)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由市場價局、市建委會同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等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政府指導價每年第一季度未發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導價格是市物價局、市建委、市計委在掌握全市各區域商品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面向全市發布的各區域商品住宅的銷售指導價格。
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的普通商品住宅為平均每套建筑面積不大于12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第七條 除上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各類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格。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應在主體結構完工前同時向市物價避、市建委申報銷售價格。
市物價局、市建委在收到正式報告30個工作日內做出正式批復。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申報內容包括:
⒈項目總說明(包括項目地點、四至、建設規模、配套工程、綜合環境及該商品房預售面積、預售價格、竣工交付日期等);
⒉商品房成本稅費報價表;
⒊政府批地文件;
⒋建筑施工合同;
⒌市政管網綜合圖;
⒍詳細規劃總平面圖(含附屬和配套工程明細);
⒎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在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須將預售(銷售)價格向市物價局、市建委備案。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備案內容包括:
⒈項目總說明(內容第九條有關規定);
⒉項目成本稅費報價表;
⒊計、建兩委批準的商品房建設計劃文件;
⒋市規劃局和市建委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證。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在指導價格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的,備案后可自行銷售;特殊情況下銷售價格超過指導價格規定的浮動幅度的,須經市物價局、市建委審批后銷售。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格和市場調節價格的商品房,其成交價格在發生首次交易后30個工作日內,應向市物價局、市建委備案。
第十四條 商品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售房者必須務有售房價格說明書并向購房者明示。售房價格說明書內容包括:
⒈商品房使用面積單價和建筑面積單價;
⒉樓層、朝向價格增減系數;
⒊坐落位置、房型簡圖、整套建筑面積(含比例分攤公用面積)和使用面積;
⒋商品房價格外代收代付的具體收費項目(含分攤性的項目)與收費標準;
⒌擬定的物業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
售房價格說明書文本由北京市物價檢查所統一監制。
第十五條 商品房價格構成外的代收代付費用,屬于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必須嚴格按規定標準代收;屬于分攤性質的,只能按實際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用)合理分攤,不得額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
第十六條 凡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進入商品房成本和價格的行政性、事業懷收費標準及經營性收費標準必須按《北京市行政事業收費管理條例》和《國家計委關于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抑制商品房價格不合理上漲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報市物價局批準后執行。未經批準的收費項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商品房購買者應拒絕交納,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合同應標明銷售價格,其他涉及價格(收費)的內容應寫入合同有關條款和附件。銷售合同一經簽訂,售房者和購房者必須屬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以商品房市場價格漲落、建筑成本變化等為由,擅自變更合同簽訂的銷售價格。
第十八條 未經市物價局、市計委、市建委批準,銷售商品房不得冠以平價房、微利房、成本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等名稱,誤導蒙騙騙房者。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房不得有下列行為:
⒈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價格(收費標準)擅自漲價或亂收費用;
⒉采取不公平競爭手段將應在商品房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改為在價外別行收取;
⒊違反代收代交規定,牟取非法利益;
⒋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按規定使用售房價格說明書,或者使用虛假手段、不規范標價手段蒙騙購房者;
⒌虛置成本、短給面積,進行價格欺詐的;
⒍不按規定申報備案成效價格、預售價格的;
⒎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執行。以往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