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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布日期:2020-03-27 14:18:41
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房產變更登記”修改為“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六、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抵押人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七、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時,抵押人違反前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