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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規定
發布日期:2020-04-02 11:09:12
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規定 一、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制服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國家稅務總局